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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4-11 来源:经信局 编辑:韩艳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

政办发【201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89 号) 文件,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要切实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自治区制定出台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是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我们要认真落实到位。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 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的情况下,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留足 3 年的额度),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 20 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 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1、社保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 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 50%计算。 

  2、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 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 50%计算。 

  3、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培训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7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 6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 800 元。每个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政策。 

  二、困难企业的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适用范围 

  1、已依法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2、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 

  3、已制定稳岗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经济性裁员的。 

  4、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规定,实施兼并重组,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也适用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范围。 

  (二)“困难企业” 认定程序 

  1、困难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利润情况审计报告、连续三年社会保险缴费的证明、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等,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困难(兼并重组)企业审批表。 

  2、按失业保险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企业向所在地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后报市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审批。 

  3、认定的困难企业经市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4、审批认定后的困难企业按上述条件进行一年一核。困难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 6 月 30 日。 

  三、稳定就业岗位政策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1、困难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表、上年度及本年度社会保险参保核定表与缴费凭证、内蒙古自治区困难企业(兼并重组)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援企稳岗政策申请审批表(可按申请补贴的内容选择填写附件 3、4、5 表)。 

  2、各旗县区就业部门受理困难企业提交的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资料(一式五份)后,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属实,申请资料符合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就业局进行复审。 

  3、市就业局对已受理并通过初审的困难企业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资料进行汇总、登记、复审,复审通过后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收到的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资料进行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市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审定。 

  5、市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市财政局将稳岗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困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6、稳定岗位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记“其他就业支出”科目。 

  四、保障监督机制 

  (一)成立组织机构。各地要成立由政府牵头,人社、财政、经信委、国税、地税、就业和社保部门组成的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 确保援企稳岗工作顺利开展。市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附后(附件 1)。 

  (二)强化监督检查。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各旗县区对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认定结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报纸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稳定岗位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骗取等行为,取消其下一年度享受上述各项政策资格,并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四)定期上报执行情况。各地区于每月5日前将本意见执行情况报送市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自2015 年1 月 起执行,截止时间为 2017 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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