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后头部
 
搜索

首页 杭后概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魅力杭后
杭锦后旗欢迎您!
生育收养
户籍
教育
兵役
就业
纳税
社保
婚姻
医疗
出境入境
社会救助
住房
职业资格
交通
文化体育
死亡殡葬
您当前的位置:
生育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社保局 编辑:

 

    事项名称:行政服务

    服务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社保局

    联系电话:(0478)8527326,(0478)8527335 

    办理时限: 

  1、企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应在生育之日三个月后申报; 

  2、用人单位或生育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一年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

  3、15个工作日办结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社保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办理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
  2、生育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一孩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二胎的需出具合法生育证明;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结算发票原件;
  6、难产(侧切)、剖腹产的,提供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7、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应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任何一方)复印件;
  8、企业单位(0.5%)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申报待遇者,需提供单位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①工伤生育科接收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初审、科长复审签字→②监审科稽核→③财务科审核→④分管局长审签→⑤局长审签→⑥财务科支付。   

   收费情况:无收费

  表格下载: 

 

            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doc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主办)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Copyright 2006 Bayannur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09004011号-1
联系电话:0478-6622242 Email:hhzfb_xds@163.com
巴彦淖尔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478-865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