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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8-14 来源:民政局 编辑:张婧宇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服务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民政局
    联系电话:(0478)6623238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民政局

   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表格下载:未有表格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 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 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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