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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5-04 来源:政府网站 编辑:李亚如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服务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民政局
    联系电话:(0478)6623238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民政局

   申请条件:

    (一)国内公民收养子女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注:夫妇共同收养应双方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须提供以下证明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并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加具审核意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由送养福利机构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5、由福利机构提交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和《送养、收养协议书》;

  6、相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1寸彩色近照各1张,合影2寸彩色近照2张)。

  (三)收养社会弃婴须提供以下证明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并经市计划生育局加具审核意见;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并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加具审核意见;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相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1寸彩色近照各1张,合影2寸彩色近照2张)

  (四)中国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系血亲的子女须提供以下证明

  1、收养人提供证明: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并经市计划生育局加具审核意见;

  (3)公安机关出具收养人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加具审核意见;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相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1寸彩色近照各1张,合影2寸彩色近照2张)

  2、送养人提供证明: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应当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应提交其本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被收养人身体状况体检表。

   办理收养登记管辖

  1、办理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

  2、华侨以及居住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3、外国人来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簿;

  2、收养人的婚姻证件;

  3、收养人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能生育的证明;

  6、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每人免冠照片各1张,三人合影照2寸两张;

  9、收养福利院孤儿,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限制;

  10、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被收养人已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解除收养关系的申报材料: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 《收养证》;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

  (1)收养人备齐按规定应提交的收养证件、材料后,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协助收养人在相关报纸办理查找其亲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审批发证

  (1)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送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表;

  (3)交验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证件及材料;

  (4)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1、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

  (2)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本人同意的;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4)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3、办理机关

  国内公民收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表格下载:

 

            收养登记申请书(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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